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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2019年一季度等保处罚案例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9-04-16 点击次数: 21575 所属分类: 等保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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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某研究院等网络运营单位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通报案例显示,今年2月,南京某研究院、无锡某图书馆因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严重缺失,导致网站遭受攻击破坏。南京、无锡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上述单位分别予以5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5千元、2万元不等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安全隐患,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2、无锡某企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

据警方通报案例,无锡某企业在互联网运营的某销售平台存在管理员弱口令,该平台服务器存有姓名、手机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极易引发数据泄露。今年2月,无锡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64条规定对未履行数据保护义务、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无锡市某国有企业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系统运维部门负责人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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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泄露一是由于外部攻击,如网络钓鱼邮件、SQL注入、恶意软件、撞库等手段。二是由于内部泄密,如安全意识薄弱、内鬼倒卖等。每个员工都是企业“人力防火墙”的一部分,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是保护企业信息资产和敏感数据有效方式之一。同时从管理和技术上实现自动备份,员工在新建、编辑重要文件时,文件在服务器指定隐藏目录下保存。可避免恶意删除或格式化电脑,给企业带来损失。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用户数据的严格保密义务,这也体现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延续性。对于企业来讲,此处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更重,这就需要为线上服务部署提供最佳的安全防护才行。


3、三门峡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三门峡市灵宝警方日常巡查中发现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因网络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网站被不法分子攻击破坏后发布大量涉嫌网络赌博的违法信息,公安机关立即组织开展案件侦办工作。针对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2019年1月,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一万元、公司法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4、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19年2月,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业务系统网站被不法分子攻击破坏后发布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对网络攻击行为立案侦查的同时,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直接责任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5、安阳市某医院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19年1月,安阳市某医院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业务系统被攻击破坏,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公安机关对网络攻击行为开展立案侦查的同时,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医院处以罚款五万元、直接负责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等保筑起了我国网络和信息安全的重要防线。一方面通过开展等保工作,发现相关机构、单位和企业网络和信息系统与国家安全标准之间存在的差距,找到目前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安全整改,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降低系统被各种攻击的风险。

因网络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被处罚的案件在近年来屡被通报,在此提醒广大网络运营者,特别是网络运营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网络安全相关负责人,准确履行网络安全义务是职责所在,做好等保工作。安全工作不到位一定要及时改进,毕竟《网络安全法》的目的不是处罚,建设安全的网络最终受益的将是我们每一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摘要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